2025/05/09
隨著台灣社會對外籍家庭看護工依賴程度日益提高,雇主對於移工的請假與返鄉安排,也成為管理中的重要課題。許多家庭因不熟悉相關法規,而導致違規爭議甚至受罰。本篇文章將針對「請假類型」、「返鄉假制度」、「雇主義務」與「法律風險」等面向,提供完整解析與實務建議。
外籍看護工在台工作期間,與本國勞工一樣享有《勞動基準法》及《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所保障的請假權益,主要假別如下:
🔗 法規來源:
勞動基準法(第38~45條)
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根據勞動部說明,現行法規並未規定雇主必須定期提供返鄉假。然而,實務上多數家庭看護工簽約三年期滿時會返國探親,並視需求重返工作崗位。常見迷思如下:
雇主若無正當理由拒絕移工請假,或任意延後返國安排,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與《勞基法》相關條文。常見處罰如下:
🔗 法源參考: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Q1:我可以拒絕移工請病假嗎?
A1:不得無故拒絕,雇主應依《勞基法》第45條提供病假並保留工作權益。
Q2:三年期滿返鄉的旅費是雇主出嗎?
A2:法律未強制,視雇主與仲介簽約內容而定,可事先書面說明以防爭議。
Q3:移工想提前回國,我能要求賠償嗎?
A3:若合約有約定違約條款,可依法主張;建議保留雙方書面合意紀錄。
處理外籍看護工的請假與返鄉問題,不僅關乎雇主的管理效率,也牽涉到法律遵循與移工的人權保障。唯有在合法、尊重與透明的前提下,雙方才能建立長期且穩定的照護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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