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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移工證件不得由雇主、仲介保管 行政院通過就服法修法草案接軌國際標準

 

行政院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
禁止扣留證件、侵占財物與收取保證金

因應國際反強迫勞動趨勢,修法將全面規範雇主與仲介不得保管勞工證件,並同步強化罰則與管理機制。

修法背景

因應國際勞工組織(ILO)對強迫勞動議題的高度關注,行政院會於4月9日通過勞動部提出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不論是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在招募、聘僱與就業服務過程中,都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勞工的身分證明文件,也不得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這項規範將同時適用於本國與外國勞工,後續將送交立法院審議。

修正重點

此次修法主要調整《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40條與第57條,明確規範雇主及私立就服機構在辦理招募、僱用或提供就業服務時,不得保管或扣留求職者、員工或勞工的重要證件,也不得占有其財物,或以任何名義要求繳交保證金。

草案目的在於提升勞工對自身證件與財物的自主權,避免因文件遭控制而衍生人身自由受限制的風險。

罰則與處分

在罰則方面,修正草案同步增列第54條、第67條與第72條。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除了可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外,主管機關也可不核發其部分或全部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

若仲介機構違規,除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外,若一年內累計遭裁罰4次以上,或合併其他違規事由,也可能面臨停業處分。

另外,若雇主或仲介有侵占求職者、勞工財物,或以任何形式收取保證金的情況,也同樣可能被處以最高30萬元罰鍰,並搭配申請管制或停業等行政處分。

勞動部說明

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陳世昌表示,現行制度僅禁止雇主或仲介在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扣留證件,但為了與國際防制強迫勞動標準接軌,這次修法進一步提高規範強度,改採全面禁止方式。

目的在於確保勞工能自主保管身分證明文件,避免因文件被控制而影響其行動自由與基本權益。

代辦例外情形

若雇主或仲介受委託代辦相關業務,必須短暫持有移工個人證件,雙方仍須事先約定返還時間,並確保移工在辦理期間內,仍享有隨時、無條件取回證件與個人資料的權利。

官員強調,未來制度設計重點不是讓雇主或仲介代為管理,而是確保勞工保有完整自主權。

證件自行保管原則

官員指出,扣留證件無法有效降低移工失聯風險,反而可能被認定為強迫勞動的指標之一。未來將加強宣導「證件自主保管」觀念,明確區分責任歸屬。

若證件遺失,原則上應由移工本人承擔補辦責任與相關費用,雇主及仲介不需介入代管。

國際規範與政策意涵

外界普遍認為,這次修法與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及美方301調查所關注的防制強迫勞動議題具有關聯。行政院指出,美方已肯定台灣持續提升勞權保障的承諾,政府也已多次召開跨部會會議,並與美方保持密切溝通。

勞動部則強調,推動修法並非僅回應美國要求。包括歐盟、聯合國及ILO近年都持續加強勞動權益保障與供應鏈規範,完善勞動條件已逐漸成為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基本門檻。

重點整理

  • 行政院已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禁止雇主、仲介及其從業人員扣留證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 新規範同時適用於本國勞工與外國勞工。

  • 雇主違規除罰鍰外,還可能被限制聘僱申請。

  • 仲介違規嚴重者,除裁罰外也可能遭停業處分。

  • 政府將加強宣導勞工自行保管證件,避免形成強迫勞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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