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雇主辦理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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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驟: 符合申請外勞資格之雇主。
第二步驟: 至外勞工作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業服務站)辦理國內招募程序、取得「求才登記證明書」。
第三步驟: 至外勞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第四步驟: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直聘中心)代辦重新招募許可(外勞期滿前4個月內)。
第五步驟: 雇主透過直聘中心代辦入國引進許可(原聘僱之外國人出國後6個月內或出國前60日內提出申請)。
第六步驟: 透過直聘中心代轉各國驗證文件。
第七步驟: 機構看護工外勞離境前15天內透過直聘中心代寄外勞入國簽證文件。
第八步驟: 機構看護工外勞出國持簽證領取憑證及護照赴我國駐外勞輸出國辦事處領取簽證。
第九步驟: 外勞入國後雇主應辦理外勞入國後各項事宜。
 

一: 符合規定雇主欲聘僱外勞前,應先至 外勞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
二:

求才登記次日起3日內應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任1家報社刊登求才廣告3日,
並於翌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1. 【登報範例】○○公司、機構或雇主徵(操作工或機構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或船員)○名 ,男女學歷經驗不拘,供膳宿,長期僱用,工作時間(依求才登記表實際狀況填寫),月薪 ○○~○○(若為輪班須刊登日班薪資○○~○○;夜班薪資○○~○○),工作地點○○縣 (市)○○(鄉鎮)○○路,意者即日起至○○就業服務站登記,地址:○○電話:○○
2. 求才廣告版面至少5段12行。
3. 登報版面計算標準:寬÷高×45(計算得出數值應不小於12,可4捨5入)。
4. 報稿如刊登有誤,請重新刊登3天,重新等待。
三: 招募期滿30日內應檢附報紙、聘僱本國勞工名冊等文件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
四: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領取求才證明。

 

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需向外勞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應備資料如下:
1.  

申請書。

2.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明細表正本
3.   最近6個月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新制)證明文件。
4.   最近6個月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證明文件影本。
5.   最近6個月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證明文件。
6.   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罰鍰之證明影本(如無違反免附)。
7.   最近一次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證明文件。
8.   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人數、薪資及提繳金額切結書正本。
9.   最近2年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10.   立案證書(限養護機構)或事業登記證影本。
11.   最近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如無得以2年之年度損益表替代)。
12.   代辦委託書(如未委託他人免附)。
※第8至第12項其他相關資料疑問,請電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
※「最近6個月」係指送件當月前2個月開始向前推算滿6個月。(例如97年6月送件,需檢具96年11月至97年4月的證明收據)。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有效期限60天。
 

 備齊以下相關文件送至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委會審查、需準備文件如下:
1.   直接聘僱「重新招募許可申請書」。(正、影本各1份)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   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4.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取用理由)。
5.   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6.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另可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櫃檯現場繳交,補正案件請檢附退件函正本。
7.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8.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9.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10.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其本國
看護工名冊正本需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11.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
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12.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需檢附)

13.   招募許可或接續聘僱核備函影本。
14.   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
 
1. 申請書。(正、影本1份)
2. 招募許可函影本。(家庭類雇主免附)
3. 當地衛生主機關核發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及名冊影本。
4. 外籍勞工離境名冊正本。
5. 外籍勞工搭機證明正本。(檢附外籍勞工名冊經警察機關驗證者;遞補函未引進外籍勞工,檢附遞補函正本 及未引進外籍勞工切結書者;檢附離境備查函正本者;檢附本會依據外勞動態管理資訊系統主動註記外籍勞 工離境備查函者,本項免附)。
6.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另可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櫃檯現場繳交,補正案件請檢附退件函正本。
7. 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之終止聘僱關係文件影本。(中途解約出國申請者需檢附)。
 
1. 『入國引進許可申請書』正、影本各1份。
2. 招募許可函影本。
3. 當地衛生主機關核發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及名冊影本。
4. 外籍勞工離境名冊正本。
5.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另可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櫃檯現場繳交,補正案件請檢附退件函正本。

6.

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之終止聘僱關係文件影本。(中途解約出國申請者需檢附)。

 
 菲律賓辦事處理驗證應備文件:
1.  

菲勞中心資料表,加蓋雇主印章(3份)。

2.   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份)。
3.   雇主身分證的英文翻譯(2份)。
4.   雇主簡歷表,加蓋雇主印章(2份)。
5.   「勞委會招募許可函」正本(驗畢歸還)。
6.   「勞委會招募許可函」影本(2份)。
7.   勞委會招募許可函英文譯本(2份)。
8.   勞動契約書正本(3份)。
9.   外勞護照首頁及簽證頁影本(2份)。
10.   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2份)。
11.   OFW Information Sheet(外勞尚未離境者可申請)。
12.   雇主採直接聘僱方式聘僱外勞聲明書。
13.   委託書(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4.   A4回郵信封(掛號65元),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
15.   現金袋郵寄收據正本。
16.   A4透明L夾1個。
17.   .驗證費1,435元;海外工作證明(OEC)與福利保險證明(OCOC)費用1,000元,ㄧ共2,435元,
請用現金袋郵寄現金2,500元至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勞工中心 蕭元魁先生(寄件人請與雇主相同
)地址:104臺北市長春路176號11樓電話:02-2507-9803 傳真: 02-2507-9805 )。
  印尼辦事處理驗證應備文件:
1.  

申請書(1份) 。

2.   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3.   外勞護照首頁及簽證頁影本1份
4.   勞委會招募許可函影本1份。
5.   勞動契約及薪資表(2份正本)勞動契約及薪資表須蓋騎縫章(攤開在右側方蓋上下兩排雇主章)勞動契約不得塗改。
6.   雇主採直接聘僱方式聘僱外勞聲明書。
7.   委託書(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8.   現金袋郵寄收據正本A4回郵信封(掛號65元),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
9.   驗證費1,000元,請用現金袋郵寄現金至駐臺北印尼貿易經濟代表處 勞工部 黃詩筠小姐(寄件人請與雇主相同)
地址:114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50號6樓
電話:02-8752-6170 傳真: 02-8752-3706
  泰國辦事處理驗證應備文件:
1.  

招募許可函正本(1份)。

2.   招募許可函影本(中、英各1份)。
3.   外勞護照首頁及簽證頁影本(1份)。
4.  

說明書(中、英各3份)。

5.   家庭幫傭及營造業勞動契約(正本3份)。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
6.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中、英)(各2份)。
7.  

雇主採直接聘僱方式聘僱外勞聲明書。

8.   委託書(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   A4回郵信封(掛號65元),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
  越南辦事處理驗證應備文件:
1.   文件審核申請書(1份)。
2.   勞委會核准有效期限內之招募許可函正本、影本(各1份)
3.   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4.   雇主與外勞簽署之勞動契約書 (4份正本) 。
5.   勞工薪資明細表正本(4份) 。
6.   外勞護照首頁、簽證頁影本(1份)。
7.   外勞居留證正反面影本(1份) 。(若原聘僱外勞係接轉出,雇主需加附勞委會承接許可函影本)。
8.   雇主採直接聘僱方式聘僱外勞聲明書。
9.   委託書(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0.   雇主繳付驗證費收據正本。
驗證費1,000 元(寄件人請與雇主相同)
審查收費帳號0022-146558-410
銀行:泰國盤谷銀行臺北分行
戶名:VIETNAM ECONOMIC AND CULTURAL
11.   A4回郵信封(掛號65元),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
 
1.   中華民國外籍勞工簽證申請表正本。
2.   重新招募許可函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直聘中心驗畢歸還)。
3.  

入國引進許可函及名冊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直聘中心驗畢歸還)。

4.   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2份正本(1份直聘中心驗畢歸還) 。
5.   已驗證過之勞動契約正本1份。(越南、印尼勞工須檢附經越南/印尼辦事處驗證之薪資表,菲律賓及泰國勞工免附 ;越南、菲律賓勞工須檢附重新招募許可函越/英文譯本) 。
6.    外勞護照首頁影本;若有舊護照,請檢附舊護照首頁影本(若護照有延期,請一併檢附護照延期頁影本) 。
7.   外勞簽證頁影本。
8.   外勞外僑居留證正反影本。
9.   雇主採直接聘僱方式聘僱外勞聲明書。
10.  

委託書(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  

雇主繳付當月國際快遞帳單收據正本。

12.   外勞6個月內2吋半身白底彩色近照(2張)。
13.  

如係以郵寄方式辦理,請檢附回郵信封並請貼足35元郵票(請於信封上填妥雇主姓名與雇主通訊地址)。

 
1.

家庭幫傭入國當天,得自願辦理勞保(勞工保險局網站www.bli.gov.tw)。

2.

家庭幫傭入國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雇主申請家庭幫傭招募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局辦理。

3.

家庭幫傭入國後3工作日內須辦理健康檢查。(如重新招募同1家庭幫傭,入國日前3個月內經指定醫院核發 健康檢查證明合格者,入國時則免辦,前揭指定醫院請查詢行政院衛生署網站www.doh.gov.tw)。

4. 家庭幫傭入國15天內須辦理聘僱許可,可送文件至直聘聯合服務中心各地服務站,本中心可代轉文件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5.

家庭幫傭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www.immigration.gov.tw

6.  家庭幫傭居留證核發後3天內須辦理全民健保。(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 www.nhi.gov.tw,諮詢電話0800-030-598)。
7.

家庭幫傭入國後工作滿6、18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須辦理健康檢查,並報當地衛生局核備。

8. 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60日期間內,向勞委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9.

雇主應於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並於家庭幫傭聘僱許可屆滿前,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外勞居留證展延。
www.immigration.gov.tw

10.

上述事項攸關您及家庭幫傭的權益,請務必於時限內辦理,如未辦理家庭幫傭將被遣送出境,直聘聯合 服務中心再次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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