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K3班
重大工程營造工
家庭外籍看護工
家庭外籍女傭
外勞承接申請
   

 
 
 97年10月花東泛舟 (16)
好力部落格
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經濟部工業局
中央健康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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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規定看護工為特定用途(僅可從事病患看護),不得從事照顧病患之外其他工作,否則即為違法使用。

  •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符合以下一項親等關係
  • 直系血親之尊親屬及直系血親之卑親屬。
  • 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
  • 姻親三親等尊親及姻親三親等之卑親屬。
  • 特定身心障礙(領有殘障手冊,其殘障手冊項目須符合勞委會核准之特定醫院), 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後認定需 24 小時照護著, 且經長照中心提供諮詢服務,推薦服務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者。(同一看護者以一人為限, 外勞工作期滿前4個月可辦重新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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